歷年股利分派

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屆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其它依規定應提撥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之,但股東紅利總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股利所屬 現金股利(單位:元/股)
現金股利 除息基準日 現金發放日
113年度 1.1 114/07/09 114/07/25
112年度 1.23 113/07/15 113/07/31
111年度 1.5 112/07/09 112/07/28